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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诉讼监督须知
时间:2020-08-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行政诉讼监督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等规定,当事人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监督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受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范围

1、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2、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3、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4、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二、受理行政诉讼监督的同级受理原则

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

2、当事人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

3、同级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受理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三、申请行政诉讼监督的期限

1、当事人因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而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当事人以下列理由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再审判决、裁定的;

2)再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

3)据以作出再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当事人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而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违法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4、以上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四、申请行政诉讼监督应当提交的材料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当事人应当在限定的期限内补齐,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一)监督申请书(一式三份)

1、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2、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的监督申请书应当注明申请日期并由当事人本人签名确认。

(二)当事人身份证明(一式一份)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包括

1)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2、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当事人在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相关法律文书时,应当携带原件与复印件进行核对。

1、与原件核对无误的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复印件;

2、因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而申请监督的,应提交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或者人民法院再审受理通知书;

3、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而申请监督的应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4、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而申请监督的,应提交强制执行、执行异议等相关法律文书;

5、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书。

(四)证据材料(一式一份)

证据材料应当附证据清单(注明名称、页数),说明证据来源及证明的内容。

五、不予受理行政诉讼监督申请的情形

1、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2、人民法院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4、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5、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6、申请监督超过规定的期限的;

7、当事人提出有关执行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8、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六、其他注意事项

1、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的行政诉讼监督申请,并不必然会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和检察建议。是否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由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根据客观实际和相关证据,经过实体审查后依法作出;

2、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但再审后是否改变原裁判结果由人民法院审理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是否再审或者再审后是否改变原裁判结果由人民法院审理决定;

3、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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